五证合一的要求: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三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一、一照”;自2016年10月1日起,进一步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
2.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和农民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
3.涉税基础信息的补充采集
(1)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的信息,税务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的基础信息,可在新设立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
(2)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4.已实行“三证合一”的,工商登记采集信息外的其他涉税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由新设立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直接向税务申报变更。
5.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登记模式的新设立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挂失一般要求在市级以上或者相关部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行的上刊登才有具有法律效力,否则是无效的。具体操作流程是在(所在地、行、派出所、工商局等)等相关部门申报,开具声明登报,同时在报纸上刊登挂失。
北京发行的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
北京晚报——北京日报——新京报——北京晨报——北京青年报——法制晚报——京华时报
全国发行的经济类报纸===================
————法制日报——日报——中国报——时报——中国保险报——中国商报——中国建设报——工人日报——工商时报——参考消息——环球时报
声明函(冒用公司名义)
针对不法分子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金融产品销售一事,我公司特此函告:
一、我公司主要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预决算编制及审核、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信息化业务咨询、管道工程建筑等业务。我公司从未开展或委托第三方以App等方式开展任何形式的金融产品销售服务。
二、不法分子在未获得我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我公司名义开展金融产品销售业务,在业务推广中擅自使用“长春XX、长春XX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XX金融”等字样虚假宣传,恶意误导公众,涉嫌侵犯我公司名誉权。该行为已经对我公司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
三、上述行为活动均与我公司无关,就该事宜已向报案,如有其他购买者请立即采取财产保护措施,并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特此函告!
长春XX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声明公告,是国家权力、行政向国内外郑重宣布重大事件和决议、决定时所用的一种公文。《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声明公告’。”声明公告使用频率也颇高,例如、代表、职务的变更、任免,的重要活动、重大科技实验等均可应用声明公告。
作用
遗失如果没有补办和声明登报声明作废,或者只补办未声明登报声明作废,一旦被他人冒充作案的或进行民事活动,都必将会给本人带来麻烦,甚至会因为本人未声明登报声明作废,而被追究法律责任。声明登报挂失就是起了一个告知作用,失主不承担遗失后被人利用所产生的各种民事责任,遗失者按法律规定进行刊声明登报纸声明后,即推定社会上不特定的所有人都应当知道该证无效。 [2]
公告登报范围:
(公司-企业)注销公告→清算公告→减资公告→变更公告→拍卖公告→合并公告→开业公告→迁址公告→股权转让→个体改制→解除合同→致歉声明→(法院公告、法院判决、法院送达)寻人寻物等等。
购买报纸
当天付完费用后,“晚报”和“日报”在**天中午肯定都可以买得到,可以在报摊上买。
收据:
高洪全遗失XXX耀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具津门湖清溪花园7-1-803房屋贰万元整收据,票号:00061211,特此声明
**迁移证:
遗失声明曾宏浩(411xxxxxxxxxx1453)**迁移证丢失,声明作废
安全员证:
遗失声明:张涛遗失安全书,管理号:093xxxxxxxx524,特此声明。
寻人启事:
刘滨滨女,51岁,身高1.65米,体型胖,有精神病。于2011年4月26日下午六点左右在河西区宾水道方向走失。走失时:上身黑棉服,下身黑色运动裤,脚穿球鞋。急盼妻回,儿子也在家中急切盼望!万分感谢!!!
遗失的格式兹我单位XXX,男,xx-xx年x月x日生,号码:**********,其不慎将原一代丢失。 特此。三十一条的规定的条件,不要说空白,即使它已经填开的,和应当丢失,根据规定不能由其他需要扣除的副本或会计的有效2性,因此,无效的声明,这所有所有的图号是无效的。而现在,既然已经开具了868886s 2的某联遗失后。 单位名称(盖公章)年月日 学校编号:
债权转让公告登报: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
2、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
3、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